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福玲与柯卫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福玲,女。被执行人柯卫民,男。

张福玲与柯卫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1998)商市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柯卫民赔偿张福玲14000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柯卫民全家已外出多年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得到执行。现申请人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救助。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10000元,申请人表示对其余的执行表的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8)商市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杨丹锋审判员:贾丹平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