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书记,男。被执行人武彦斌,男。
屈书记与武彦斌等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武彦斌赔偿屈书记21271.48元(已付11000元),权利人屈书记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劳务收入3000元,本院根据该线索将3000元执行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屈书记,本次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执字第00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