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月桂,女。被执行人王金龙,男。
殷新民与王金龙借款、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商市法经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新民于200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兑现130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裁定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殷新民因病去世,其继承人程月桂向法院申请继承该债权,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利人程月桂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金龙给付申请执行人程月桂141**元,程月桂放弃利息的申请。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按协议自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0)商市法经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党军生代理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