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光顺,男。被执行人苏成明,男。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迎宾大道。被执行人聂家文,男。文光顺与苏成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聂家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光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37402.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光顺与被执行人聂家文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聂家文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文光顺30000元,剩余案款7402.33元申请执行人文光顺自愿放弃,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