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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正娃与王高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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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正娃,男。被执行人王高锋,男。

刘正娃与王高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商区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正娃于200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48.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高锋常年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裁定程序结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正娃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本院研究决定给其司法救助5000元,剩余448.8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商区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