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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桂花与潘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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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桂花,女。被执行人潘棉,女。

赵桂花与潘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桂花于200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60.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兑现1000元,剩余4360.41元因被执行人潘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裁定程序结案。现因申请执行人赵桂花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本院研究决定给其司法救助4000元,剩余360.4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