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桂花,女。被执行人潘棉,女。
赵桂花与潘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桂花于200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60.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兑现1000元,剩余4360.41元因被执行人潘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裁定程序结案。现因申请执行人赵桂花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本院研究决定给其司法救助4000元,剩余360.4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