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书记,男。被执行人武彦斌,男。
屈书记与武彦斌等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武彦斌赔偿屈书记21271.48元(已付14770元),权利人屈书记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01.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武彦斌一次性付5000元,剩余1501.48元申请执行人屈书记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