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韩忙娃,女。被执行人严凤莉,又名严凤花,女。
韩忙娃与严凤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严凤莉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韩忙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共执行3032元(含执行费5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