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15826356-4。法定代表人周才柬,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法定代表人严红斌,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四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9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790.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立元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黄长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