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品秀,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翁莉敏,女,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青云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翁莉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2月20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书中义务,但被执行人翁莉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翁莉敏在银行的存款171446.3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71446.3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许立元审判员:徐传国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