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俭,男,汉族,1974年2月7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2年4月8日生,住南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在2010年5月27前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丽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9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09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