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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宏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龙执行裁定书

(2011)青执字第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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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小林,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青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龙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宏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文龙所有的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