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卫民,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被执行人万丽萍,女,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青执字第1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万丽萍所有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卢卫民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万丽萍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