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乔家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办公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5277-7。法定代表人冯龙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光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1前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4881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34881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