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根、谢燕燕、刘小勇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3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宗秋明,行长。被执行人刘国根,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谢燕燕,女,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青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国根所有的车辆。现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国根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