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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饶美根与被执行人胡良金、涂宝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青城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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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饶美根,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址: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胡良金,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涂宝妹,女,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美根与被执行人胡良金、涂宝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饶美根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审判员:徐传国代理审判员:万晶晶

书记员:余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