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爽。被执行人李金玲。被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李林威。
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1)青执备字第56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