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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爽与李金玲、李金秀执行裁定书

(2011)青执备字第5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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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爽。被执行人李金玲。被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李林威。

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1)青执备字第56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