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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贡元与樊灵忠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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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贡元。被执行人樊灵忠。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青民一初字第159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樊灵忠与卢雯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栋2单元1302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樊灵忠与卢雯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栋2单元1302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