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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军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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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军。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青民一初字第245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军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衡阳西路31号百万庄主楼16C座房产。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林军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衡阳西路31号百万庄主楼16C座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