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大西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韦东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宇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南方控股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梁友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大西拍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