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嘉,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慧名下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6栋2单元6-2-1301号房。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慧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汽车。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为锋
书记员:黎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