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湛元。被执行人广西中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南方食品大厦第**。法定代表人丁明霞,董事长。被执行人余万平。被执行人郑桂林。被执行人郑二坚。被执行人丁方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包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本案被执行人郑二坚作为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的股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