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素英。被执行人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新城国际****。法定代表人:陈启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启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山路建政路南一里****房,身份证号码:4304221965********。被执行人刘兰菊。被执行人李家盛。被执行人陈启银。被执行人谢培桃。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18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臧福框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臧福框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