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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朝允与毛福初、邓彬友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7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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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朝允。被执行人毛福初。被执行人邓彬友。被执行人翟美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

现本院查明,座落于南宁市安吉乡鸡村一队地号为D0310032及地号为D0310056土地均系被执行人邓彬友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邓彬友所有座落于南宁市安吉乡鸡村一队,地号为D0310032土地;二、查封被执行人邓彬友所有座落于南宁市安吉乡鸡村一队,地号为D0310056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