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忠。被执行人何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遂法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明在广西冠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等财产收入35000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偿还本案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审判员:黄郁代理审判员:梁为锋
书记员:黄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