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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凡静与唐颖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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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凡静。被执行人唐颖,1980年8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颖在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占有90%的股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唐颖在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的9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