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住所地:南宁市七星路**。法定代表人:张明沛,厅长。被执行人陈桂燕,1966年6月5月出生。系原审被上诉人莫永生之妻,诉讼继承人。被执行人莫耀兵。系原审被上诉人莫永生之妻,诉讼继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桂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