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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安琨与梁伶森执行裁定书

(2010)青执字第6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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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安琨。被执行人梁伶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一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宗地号为0410249007-2-103土地系被执行人梁伶森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梁伶森所有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1-1-7号7栋2单元103号,宗地号为0410249007-2-103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