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雪静。被执行人唐伟怀(曾用名:唐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伟怀(曾用名:唐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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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雪静。被执行人唐伟怀(曾用名:唐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伟怀(曾用名:唐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