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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炎与梁自慧执行裁定书

(2011)青执备字第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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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炎,男,1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飞鹅路********,身份证号码:4502041981********。被执行人梁自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A×××**号小轿车系被执行人梁自慧名下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自慧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轿车;二、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