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兴根。被执行人:滕明飞。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韩贺强。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现住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肖中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滕明飞银行存款693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郁
书记员:黄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