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华锦。被执行人农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宁市南国街南一里14号房屋权属过户至黄华锦(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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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华锦。被执行人农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宁市南国街南一里14号房屋权属过户至黄华锦(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陈予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