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宁市福安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黄祥舢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76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福安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永华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媛媛。被执行人黄祥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新和平**商住楼****商铺系被执行人黄祥舢名下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黄祥舢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9号新和平二期商住楼4层120号商铺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