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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爱莲、陆才连、陆才妹、陆才春、陆增建、陆增论、陆增东与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民委员会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8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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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爱莲、陆才连、陆才妹、陆才春、陆增建、陆增论、陆增东。被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民委员会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989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南宁市青秀区伶俐岭村民委员会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2队)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伶俐信用社183512010105890528账上存款32275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