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现标。被执行人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翡翠园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王知一,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2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