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才连。被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民委员会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11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南宁市青秀区伶俐岭村民委员会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2队)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伶俐信用社183512010105890528账上存款2509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