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艳与韦利民、韦凤金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150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艳。被执行人韦利民。被执行人韦凤金。被执行人韦伟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韦晓庆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8606.4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