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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素英与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陈启斌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3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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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素英。被执行人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新城国际****。法定代表人:陈启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启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山路建政路南一里****房,身份证号码:4304221965********。被执行人刘兰菊。被执行人李家盛。被执行人陈启银。被执行人谢培桃。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18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何宝忠名下位于××,查封了担保人马磊名下位于××云星?城市春天23号楼1204号房,查封了担保人马彩凤名下位于××翰林雅筑03栋901号房,查封了担保人刘青华名下位于××盛天尚都1号楼A单元1A-201号房。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何宝忠名下位于××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马磊名下位于××云星?城市春天23号楼1204号房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马彩凤名下位于××翰林雅筑03栋901号房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刘青华名下位于××盛天尚都1号楼A单元1A-2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