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戈,广西金凯食用磷化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蒙荣贵。被执行人韦澜海。第三人潘少群。
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06)青执字第283-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韦澜海所有位于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七层0178号、0××0号房二套,现上述二套房产已依法拍卖并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澜海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七层0178号、0××0号二套房产的查封;二、注销被执行人韦澜海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七层0××0号房产(邕房权证字第**)的所有权,并将所有权过户至买受人覃维梅(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三、注销被执行人韦澜海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七层0××8号房产(邕房房权证字第**)所有权,并将所有权过户至买受人梁永锴(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