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原湛江制药厂),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机场路**。法定代表人周遂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总队后勤部,住所地:南宁市南站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湛霞法经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总队后勤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立荣审判员:黄全军代理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