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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与韦转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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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宾路**。法定代表人梁政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韦转,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韦转名下车牌号为桂G×××**小汽车。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韦转名下车牌号为桂G×××**小汽车。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为锋

书记员:黎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