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廷刚。被执行人练文晴。
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8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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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廷刚。被执行人练文晴。
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8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