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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廷刚与练文晴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8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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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廷刚。被执行人练文晴。

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8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