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光宗。被执行人钟俊升。被执行人王月清。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1454-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月清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嘉宾路南一里1号逸景园2号楼5单元9层901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月清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嘉宾路南一里1号逸景园2号楼5单元9层9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