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媚,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仫佬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邓玮,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邓玮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为锋
书记员:黎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