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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运贵与广西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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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运贵。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艺丰达厦****房。法定代表人向阳,执行董事。

申请人潘运贵与广西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民主路支行45×××04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