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素英。被执行人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新城国际****。法定代表人:陈启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启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山路建政路南一里****房,身份证号码:4304221965********。被执行人刘兰菊。被执行人李家盛。被执行人陈启银。被执行人谢培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09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兰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