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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谭日英与莫宇、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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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谭日英。被执行人莫宇。被执行人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法定代表人胡定合,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莫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87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