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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铭波与梁月明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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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铭波。被执行人梁月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梁月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