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地王国际商会中心**。法定代表人谭济昊,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5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