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铭波。被执行人曾文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文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45000元(分红型,E,2004;保险合同号码P14Y100002178956)。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曾文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45000元(分红型,E,2004;保险合同号码P14Y1000021789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